(二)信赖的法律含义<br> 私法中的信赖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是指基于社会一般认识观念和外观状态的结合所产生的一种善良心理状态,并受该善良的心理状态驱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中所保护的“信赖”应具备以下构成要素:<br> 1.对他人意思表示或外观权利合理相信的善良心理状态<br> 对他人意思表示或外观权利合理相信的善良心理状态,是成立信赖的主观条件。认定该善良心理状态存在与否的标准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并非行为人个体的实际认知状态。例如,甲与乙是多年好友,甲长期在某房居住。甲向乙表示,愿意将该房屋卖给乙。乙见甲在此处居住多年,未生疑心,则当即支付房款。但该房产权属登记的产权人为丙,丙在事后得知后,对甲处分其房产的行为不予追认。这是一个典型的无权处分的事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乙作为买受人对甲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知道,其个体主观状态并非恶意。乙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购房的选择,已形成个体信赖。然而,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社会的一般观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该客观事实足以使理性之人形成内心信赖,并且信赖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从而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它默示人们在房地产交易时必须遵循一个习惯,购房者应当先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所交易房产的权属。唯如此,法律才认为行为人所产生的信赖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从而提供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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