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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543
  • 作      者:
    吴庆宝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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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卷《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从合同缔结、合同效力、情势变更、代位权、合同解释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具体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分则,对买卖、承包、租赁、供热、代理、居间、联营、拆借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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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斌,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专家说法网创始人。现供职于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处理公司法务、房地产纠纷、股份纠纷等各种合同纠纷。现已出版《立案标准与关键丛书》、《维权要点与技巧丛书》等法律著作3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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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所涉28件案例类型超过20种,基本涵盖了合同案例的各个环节。对这些典型、疑难合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全面、准确地阐明司法机关的立场,将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标准与条件重点介绍,更有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市场行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更好地维护交易市场行为的有效性,公平合理地划分民事责任,依法、妥善、及时地化解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适合于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高校师生等为增强法律实践技能的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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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07年3月7日,星云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彩虹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彩虹公司赔偿星云公司设备投资、专用模具投资、设备安装、运输、电力配套设备、员工培训费用等共计300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质证,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另查明:2003年9月10日,星云公司与兴平市国利机械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购置1台37cm框架焊接机,金额150万元;2003年9月18日,彩虹公司与星云公司签订关于37cml型焊接框架、54cml型焊接框架两种产品的两份认定协议;2003年10月9日,星云公司与兴平市国利机械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购置5套54cm框架模具、8套37cm框架模具、1套37em防爆箍耳环复合模具,合计金额846万元;2004年2月25日,星云公司与兴平市国利机械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购置2条37cm防爆箍生产线,1条54cm防爆箍生产线,37cm、54cm框架焊接机各1台,合计金额1638万元。
  再查明:彩虹公司《新材料认定细则》对认定范围、认定目的、认定程序、认定步骤、材检取样以样品制作、材料理化分析、新材料认定后的情况处理、以及注意事项作出了规定。
  在本案二审期间,星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意在证明星云公司的搭接式电视显像管L型框架可节约原材料40%-50%。(二)彩虹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星云公司指导工作照片,意在证明彩虹公司对星云公司进行生产指导,星云公司根据彩虹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并组织生产。(三)2003年之前彩虹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意在证明彩虹公司在与星云公司签订认定协议之前,生产的是其他类型的产品,与电视机部件属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彩虹公司对于星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中的(一)和(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二)的证明对象存在异议,认为彩虹公司工作人员到星云公司考察工作,不是指导其安装设备和指导生产,而是为了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考察;认为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要求不予质证。
  彩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彩虹集团公司彩管一厂与咸阳福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22日和2006年2月10日签订的《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认定协议样品价格为每枚40元和38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单价为27.5元和25.5元。旨在证明签订认定协议的目的在于确定材料、零部件的质量可靠性,在于为量产供货提供质量依据;认定协议与供货合同的关系,只有签订供货合同才能建立量产供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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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确认
——济宁工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嘉祥县人民法院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评析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燕庄村委会第三村民组与中国银行郑州市纬五路支行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析
4.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杭州天创沃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永丰养殖总场合作协议纠纷案
5.代位权诉讼及诉讼中的债务互抵问题
——上诉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上诉人北京三元金安大酒
店、原审第三人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
6.能否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
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7.虚构当事人名称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
——上诉人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被上诉人杨迅租赁合同纠纷案
8.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南通三建与另两家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9.从合同解释角度看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
——杨永强与东莞市豪发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0.货款金额结算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方法
——绵阳市塑料厂与四川省塑料工业总公司结算货款纠纷案
11.购销棕榈油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
——石家庄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河北中联农业生产资料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12.企业承包还是企业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济南市商河县胡集乡人民政府与泉柱田企业承包纠纷上诉案
13.逃避关税被处罚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天津中物贸华昊物资发展中心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14.供热合同中供热量与欠款金额的认定
——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案
15.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16.居间报酬应当与居间行为的价值大小相当
——余阿根诉江苏濑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问合同纠纷案
17.联营终结且已结算,重复请求赔偿不予支持
——广东省惠来县供销物资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联营合同结算纠纷案
18.双方均要求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一方诉请另一方给付代垫款项应不予支持
——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岭惠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19.处理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和具体违约程度
——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商铺合同纠纷案
20.同业拆借责任应考虑约定与承诺具体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案
21.资金拆借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合同成立、合同有效还是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2.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与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河南省融资中心与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
23.确认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4.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无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5.一方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另一方迟延付款的抗辩理由
——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威市道路交通安全协
会、宣威市交通安全协会云鹰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26.运用新证据、间接证据认定主债权发生并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山市工业原材
料公司、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7.债的同一性与债务加入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28.指令付款不构成债务转移,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星湖
支行、桂林辰山新技术发展总公司、桂林凯杰印制电机公司、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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