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论<br> 一、驳回智圆公司的诉讼请求。<br> 二、解除智圆公司与恒大公司于2000年4月7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br> 三、智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恒大公司经济损失142000元人民币。<br> 四、驳回恒大公司其他反诉请求。<br>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r>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智圆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565元,由智圆公司负担1万元,由恒大公司负担1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5元,由智圆公司负担。起诉及答辩<br> 原告智圆公司诉称:恒大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engDa恒大”商标。2000年4月7日,智圆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通过该合同,智圆公司取得了“HengDa恒大”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恒大公司如果自营或另外许可第三者使用该商标,应赔偿智圆公司自双方合作以来为生产经营“恒大”系列产品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智圆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总费用开支为200余万元。恒大公司亦按约定提取了59600元的商标使用费。在合同履行一切正常的情况下,智圆公司突然于2000年9月6日收到了恒大公司的《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