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司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予以解释,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进一步明确了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的代位权诉讼确定地域管辖问题。<br>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如果仍然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容易导致管辖法院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二是案件涉及境外当事人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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