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与应用
本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6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0条)
法定赔偿原则如何适用?
本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法定赔偿的适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换言之,如果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可以确定,就不能够适用法定赔偿原则。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同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同时也可以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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