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①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行为的结果不同。<br>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本罪。<br>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br>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但对于第二、第三、第四项中的行为,则过失也可能构成犯罪。<br>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⑧<br>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r>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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