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法定垄断权,为权利人提供了适当的物质刺激,提高了其创新积极性,进而激活全社会的创造意识,利益平衡效果得以彰显。可见,知识产权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便担负起了平衡利益的使命。此后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虽然都体现了君主或国家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但其始终发挥着平衡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作用。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力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阻止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被他人无偿复制、使用,使权利人为创造信息所付出的一切得以回报,从而鼓励个体和全社会创新的制度设计,以形式上的抑制竞争,推动了实际上的更高层次、更高程度的竞争,推动了社会发展。“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实现个体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确立了其保护私权与增进公共利益的双重价值目标。前者更多地体现为手段、工具,后者则是目的,当然,这并不能否定保护个体利益与实现公众利益的同等重要性。
(二)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决定了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要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支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规范调整的核心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知识产权主要属于私权范畴,TRIPS协议也开宗明义地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知识产权与同是私权的物权不同,物权只是法律确认和规范对物的占有关系,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属于无形财产的知识产品,与专有权往往相分离。这种信息虽然是以有形的物质载体公开,但不具有有形财产的自然或物理上的排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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