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员尽己所能地利用各种资源进行知识创新。知识产品的产生源泉是知识产品生产者,如果不尊重知识创造者的劳动,不给予其以必要的、充分的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只有法律为创新性智力成果设定法律上的权利,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有效的执行保障创新者利益,才能激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产生出更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如果说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奖励、认可、成果保护属于正激励,那么司法者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制裁则属于负激励,①激励路径不同但同样起到了激励创新的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快速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出发点和基本立足点,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
(二)保障公平竞争
审理竞争法领域的法律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存在目标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一定的独占权来激励创新,并通过保护这种独占权来维护公平竞争,其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他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具有殊途同归的法律效果。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当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时,就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竞争法通过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激发经济活力和动力,以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为创新提供压力,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公平竞争同知识产权的保护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推动社会进步,任何国家均不可偏废其中之一,只有统筹考虑两者的关系,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公平合理。审判实践中,必须统筹兼顾自由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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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 孙世光处长向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陈全国称:我正在认真学习你们编写的“法官智库丛书”,越看越感到你们贡献大了!你们通过艰辛的劳动,以超人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将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全国法院以及法学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实践经验集予丛书之中,必将推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令人十分感动和敬佩!
——孙世光 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