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获权专利的实施情况看,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权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赋予其更加广泛的权利内容和更全面的保护,以保证在专利实施问题上的"绝对垄断性";而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避免其运用禁止性规定阻止有利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降低专利权人的垄断力。<br> 第四,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社会与历史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国与国之间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技术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往往强调对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保护,也希望其在国外的专利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建立低保护水平和比较宽松的专利保护体系,这种保护差异,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有越来越突出的趋势。<br> 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以外,矛盾的冲突还表现在专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多个方面。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面对这些问题,立法者需要作出选择和整合,并根据相关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在法律上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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