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也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l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的顺序就只能依次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l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申请再审人有关“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br> 二、关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与“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br>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否应当以“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造弹簧铰链的四个步骤,双方当事人对供料步骤、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的含义并无争议,但对于切割步骤,即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由于其中使用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查明该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合理地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r>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时。可以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以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组装和搬运,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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