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法<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br>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br> 第十七条 [署名权]<br>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br>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br> 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br>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br> 第十九条 [外国人或组织专利事务委托]<br>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br>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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