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遵循合理使用规则,将重创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严格依照授权原则提供有限的电子作品复本数,那样将难以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信息服务上的优势,也不利于缓解我国信息资源供求紧张的激烈矛盾和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电子借阅时代,我们一方面要提高作品和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促使知识产品更快地增殖;同时也不能过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完善著作权数字化集体管理制度,以法定许可为主要限制原则展开网络公共借阅服务,此时可采用不限制电子作品复本数的模式提供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搜索技术会使得作品的利用率上升,著作权人可能因作品使用总人数的增加而获得较多的财产收益。还应该为非赢利教育机构图书馆留出足够的合理使用的空间,在合理使用作品时应严格控制电子作品的复本数。
在适用法定许可原则时,不限制电子作品复本数提供作品的同时,应当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作品借阅服务和购买信息产品二者的异质性,防止借阅服务过度冲击销售市场,注意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设法保持借阅服务中获取作品的短期性和临时性。可以视不同的作品类型,将作品的借阅期和借阅间隔期分别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使短期借阅和永久下载的用户群体得以区分开来。譬如期刊和音像制品借阅期限可设定为三天或一周,书籍的借阅期限可设定为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在作品归还后须等待一定的期限,才可以再次借阅相同的作品。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借阅间隔期可以规定为半个月,书籍的借阅间隔期可以规定为一个月。通过这样的做法,防止读者频繁地连续借阅,实际上等于变相地持有了作品的长期使用权。使得公共借阅机构变成了作品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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