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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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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专利行政纠纷代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3782
  • 作      者:
    穆魁良,韩晓春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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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专利行政纠纷代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专利复审、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代理”,下编为“专利行政复议及以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上编内容包括专利审查流程范围内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下编内容包括专利审查流程范围以外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以及以国家、地方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等。上下两编完整地概括了所有涉及专利的行政和司法的救济程序。《专利行政纠纷代理》不仅可以帮助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涉及专利的行政、司法救济程序,提高专利代理水平、专利事务管理的能力,而且可作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发明人了解、学习上述内容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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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知识产权局代表国家审查后授予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就是该项无形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商标权也属于这种性质)。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工商管理局、公安局或者税务局等直接对社会管理的权力,但却有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大量财产权的权力。这些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每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几十万件,授权十几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为重要的行政行为就是在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行为;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如果这两项行政行为做错了,给予公众以何种救济程序呢?是不是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呢?答案是不可以,对此,《专利法》“剥夺”了法院直接受理此种行政纠纷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对驳回专利申请和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既涉及法律上的问题,更涉及技术上的问题。为了提高效率,《专利法》专门规定了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前置”处理此类纠纷,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技术优势。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及的是,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复审程序是对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行政救济,对此大家很容易理解。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讲,只有对相对人带来“不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谈得上救济。而授权行为并没有给申请人带来“不利益”,如何解释无效宣告程序也是行政救济程序呢?问题应当这样看待,从行政行为的分类来讲,授权行为对专利申请人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存在救济问题。但授权行为却可能为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带来“不利益”。即对申请人来讲属于行政法学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对利害关系人则可能属于行政法学上的“负担性”行政行为。为了对这些利害关系人提供行政救济,各国均设立了授权后的无效宣告或者相当于无效宣告的程序。对授权行为进行再次审查,看授权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就予以维持,如果不正确就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对利害关系人(往往是被控侵权人)提供行政救济。因此,无效宣告程序也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形式,只是其特殊一些,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但并不能因为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就否定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正因为专利无效制度的特殊性,无法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因此,各国专利无效程序均不适用本国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是在专利法中规定专门的无效程序。尽管无效程序不适用《行政复议法》,但无效程序仍是行政救济程序。考虑到复审程序亦有其特殊性,各国的专利复审程序亦均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是直接适用《专利法》。因此,《专利法》中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的规定,相对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讲,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规则上,当“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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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专利复审、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代理
第一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驳回决定的转送及对驳回决定的分析
一、驳回的原因
二、驳回决定的转送
三、对驳回决定进行分析和归类
第二节 复审请求的启动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
一、启动复审程序的形式要求
二、专利代理人在复审程序的作业原则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三节 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一、因新颖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二、因创造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三、因实用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四、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类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五、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第四节 前置审查及合议审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一、前置审查
二、合议审查
三、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及后续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启动条件
一、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流程
四、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恢复、终止和放弃专利权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前的准备工作
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选择及证据收集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确定
三、证据选用及搭配组合
第三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及撰写案例分析
_、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
二、论述无效请求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第四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方的事务处理
一、判断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否成立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进行审核
四、答辩策略的制定
五、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
六、撰写意见陈述书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原则及口头审理
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原则
二、口头审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答复
第六节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及其分析
一、以在先使用公开为证据的案例
二、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的案例
三、因不能享受优先权而被无效的案件
四、利用采购指南上的图片否定专利创造性的案例
五、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案例
第七节 申请文件撰写缺陷对权利稳定性的影响
一、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案例
二、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
三、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案例
四、关于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案例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及案例分析
一、对新增的可驳回条款的说明
二、进行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复审案例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及案例分析
一、涉及相同和相近似的无效案例
二、涉及色彩保护的无效案例
三、涉及《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案例
四、涉及《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案例
第三节 新法中的驳回理由和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一、相似外观设计驳回及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二、主要起标识性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驳回及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三、以《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无效理由时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第四章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第一节 专利行政诉讼概述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及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三、专利行政诉讼案的委托手续及立案
四、新法实施后对专利行政诉讼的影响
第二节 专利行政诉讼状的撰写
一、一审起诉状的撰写
二、二审上诉状的撰写
三、再审请求
第三节 专利行政诉讼的庭审及案例介绍
一、法院的庭审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的不同之处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审理要点
三、专利行政诉讼案例介绍

下编 专利行政复议及以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
第五章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节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一、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
二、专利行政复议制度适用的原则
第二节 专利行政复议的含义和外国立法体例
一、专利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专利复议制度的外国立法体例
第三节 我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一、国家专利局复议机构的设置
二、国家专利局复议规程的制定
第四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部行政行为
一、行政指导行为及其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第五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专利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专利裁决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专利审查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节 专利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
一、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包括不作为
第七节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的列举
第八节 不能提起复议的情况
一、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二、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检索单位和初审单位,在国际阶段作出的决定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及其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
第十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第十一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
第十二节 复议申请的立案、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申请的接收
二、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
三、复议申请的立案
四、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

第六章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第七章 以地方知识产权避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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