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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2010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00208
  • 作      者: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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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一   考试大纲
  1专利法律知识
  2相关法律知识
  3专利代理实务
  二   法规汇编
  1专利法律知识(41-74)
  2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78-367)
  3相关国际专利条约(370-471)
  三   相关法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483-761)
  2 相关国际条约 (76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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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专利代理服务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执业人员需要同时具备科技与法律知识,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利代理人队伍就成为提高我国专利代理服务水平及质量,促使整个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保障条件,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专利代理所需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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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2.2 保藏的恢复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5.3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1.1 委托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6.1.2 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为撤回通知书。
  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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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2010)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实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2010)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代理条例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1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专利收费标准及减缓比例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申请号标准
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
专利文献号标准
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
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规定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
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
启用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
(三)相关国际专利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相关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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