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品的特点和商业广告的介入,消费者和作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电影上变得日益悬殊,消费者容易对作者提供的消费品(产品?或服务?)失望甚至不满;但文化作品的质量很难测度,消费者的不同偏好也增加了这种测度的难度,因此人们即使看完一场吹得很大的电影感到很不满意,却无法证明其为伪劣产品,无法寻求相关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成本收益上看,也不值得为80元电影票钱去打一场耗时费力的官司。
市场引发的这个问题本来可以还得依靠市场,若是有一个长期博弈的市场;政府也无法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也不宜介入。但电影产品的“季节”特点和一次性消费使得市场信息的反馈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不够及时,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甚至造成一个短时段的信息垄断,因此市场对作者的“制裁”不够及时;甚至还必须考虑到,不满的消费者有时需要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情感宣泄。在这一背景下,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文艺批评很难、批评形式还很传统的条件下,由普通的电影消费者自发制作的、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戏仿作品就具有了特别的社会功能。它不仅警示了中国社会当下有质量的、及时的文艺批评的供给严重不足;而且作为文艺批评,它具有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功能:它是一种消费者中自发产生的、向诸多潜在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远比影片投资者的商业广告更为可信和及时的消费指南,它会使得一些质量较差的作品很难获得更大的市场,甚至会被赶出市场。
这种产品质量控制对于电影作者也不完全是不利的、负面的。换一个角度,这种戏仿与其他形式的文艺批评一样,对于作者也可以是一种更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便于他们了解受众的偏好和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并且这种信息反馈无需他们支付费用。
我不是说,作者必须虚伪地把顾客当上帝。艺术创作,事实上,可能是任何创造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作者的自信甚至孤傲。他们可以拒绝接受反馈的信息,坚信自己有能力重新塑造受众的趣味和欣赏习惯,或者坚持只为特定的受众服务。这些我都接受,甚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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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