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0号国务院令发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部气象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防灾、依法防灾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在总结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从而作出的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三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赴浙江、江西等省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国气象局、民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协调、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充分注意到了新时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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