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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信访条例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055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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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为《“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的《信访条例》分册。
  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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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方便信访人的原則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上。信访渠道的畅通是方便信访人的前提和保障。衡量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是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二是民意、民情、民智能否顺畅上达领导机关;三是群众的正当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四是信访活动是否依法有序进行。
  《信访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內容,按照本条中提出的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內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以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下访制度。具体可参见本条例第9条至第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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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信访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信访]
[信访人]
[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解决问題]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疏导教育]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及下访制度]
[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对象]*
[职务行为]
[法律、法規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內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重复信访的处理]
[逐级上访的程序]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超过5人以上就同一问题进行上访的,信访受理部门应
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秣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哪些行政及纪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处理信访事项时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应受怎样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 [回避]*
[不遵守回避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信访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理解]
[信访听证]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什么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关于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期限的计算问题]
[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应负哪些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查]
[复查机关]
[复查职责]
[复查期限]
[复查效力]
第三十五条 [复核]*
[复核机关如何进行审查?]
[复核意见应如何作出?]
第三十六条 [信访督办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分析报告]
[在信访情况报告中,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趣暴、激化矛盾的,应如何处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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