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松散型联营开发的法律特征
(1)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权属。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商业性合作开发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2)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类合同中,提供资金方只要求按约定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并且不承担任何开发和经营风险。由于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以这种方式建房、分配,是一种房地产物业的权属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且,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对于合伙型合作开发房地产,我们通常情况下建议合作各方组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松散型契约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我们通常建议合作各方谨慎从事,最好在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分析、建议、指导和协助下实施房地产项目开发。因为,各方投资人依靠契约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一旦合作开发发生纠纷,或者诉讼到法院,提供资金的合作方,其资金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借贷,本金和利息都有可能受损失。提供资金的合作方,在房屋建成之后,分配获得的房屋,有可能不能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防范
1.开发主体具备合法资格
多方投资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在选择商业性开发合作伙伴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拥有开发资金的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最好相互核实对方资质和资信。
合作者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投资人必须与具备适当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共同签署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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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