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作了严格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均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法》则特别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订立形式;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双方成立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之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断租退房,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但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间搬离房屋,而在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可见,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与采用书面形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一样。
综上,虽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一定的便利性,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不利于稳定租赁关系,一旦产生纠纷,难以证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不便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租赁关系及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发生争议时就有据可查。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尽量使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示范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依法到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以减少租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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