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被告在1987年即取得了光明岛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此后被告对光明岛小区项目的开发程序一直在持续推进,有甲市城市规划局上述批复意见书和复文为证。在签署该协议当时,虽然房屋尚未建设完毕,但相应的项目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该项目也必然转让给原告,这点毫无疑问。<br> 同时,该协议第12条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同意无偿承担甲市城市规划局规定二区所需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项目建设的义务,并负责其投资兴建。”该条款的约定具有如下两重含义:<br> (1)甲市规划局规定的二区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项目为规划局通过上述批复意见书和复文确认的,原由被告开发建设的光明岛小区项目之一部分。该部分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原告。<br> (2)开发、建设的义务从被告转由原告无偿承担,并由原告负责投资兴建,即作后期开发、建设。<br> 该协议第13条第4款约定由被告“提供二区的土地使用文件及出具证明给乙方办理设计报建”。由此可见,在签署该协议之后,光明岛小区项目将转由原告办理设计报建工作,也即由原告进行开发。<br> 另外,从政府与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以及政府部门历次对于光明岛小区项目的批文也可以看出,光明岛小区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很早就已由政府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因此二区土地使用权与项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告通过签署该协议,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获得地上项目的开发、建设权。<br> 2.原告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房地产项目开发<br> 从该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可以看出,原告在取得光明岛小区二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取得光明岛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这才是原告签署该协议的最终目的。与此互相印证的是,原告于2000年5月自行制作了《光明岛小区二区住宅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说明该住宅项目的开发商为原告。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