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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5170
  • 作      者:
    马怀德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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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权威:参加本法起草和修订的专家编写
  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订要点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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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诸如“麻旦旦处女嫖娼”、“余祥林冤狱”等案件的不断出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有些问题是法律不适应社会发展而形成的,有些是制度配套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执法司法环境造成的,还有一些是人们的观念所导致的。为了有效实施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强烈呼吁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历时5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此次修订是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对解决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充分救济国家侵权受害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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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八,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违法性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错误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第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义书的;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第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第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第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小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第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第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本法第15条(现为第17条)第(4)、第(5)项规定行为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这两种行为,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五)不予赔偿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以下两种行为不予赔偿:
  1.民事、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执行回转的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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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归责原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共同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诉讼事由】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免责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请求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奈【听取意见、协商、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复议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及其决定程序】
第三十条  【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与支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涉外国家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费用及税收豁免】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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