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致力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法院和法官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化解争议、消除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法院不仅是依法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更是一个协调化解矛盾的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结案了事,而是要实现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法治而不是律制,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不是程序性结案。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合法、公正、及时和妥善的处理,力争从根本上化解争议。具体而言,一是既要注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又要尽可能解决合理性问题,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审查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问题;二是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化解矛盾争议的作用,努力提高协调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将案件协调和解及自动履行利率、申诉信访率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鼓励调动法官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四是高度注重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特别是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指导和引导,以促进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五是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通过法官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辨法析理,不仅可以说服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院的裁判,而且可以排除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误解;六是优化和简化庭审程序,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通过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当庭宣判率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明。
四、关于建立行政审判联系点
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沟通与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搞好基层基础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若干行政审判联系点。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推荐,首批确定了34个中、基层法院。确定联系点法院的基本条件是:院党组对行政审判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及司法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庭机构及人员配置符合最高法院要求;具备较强的审判实践和调研能力。联系点法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信息直通车:联系点法院行政审判的经验材料、信息简报、典型案例等,可以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并优先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材料可直接抄送联系点法院。
(二)先行试验区:行政审判改革项目需要先行试验的,优先确定联系点法院为先行试点单位。行政审判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其他调研项目,优先考虑联系点法院参与。
(三)经验示范点:对联系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协助指导和总结,并采取适当形式加以宣传推广。
(四)工作排头兵:联系点法院应当不断努力和完善各项工作,力争在本地区乃至全国行政审判系统起到率先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拟不定期组织召开全国联系点法院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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