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举理论与选举原则<br> 1.什么是选举?什么是选举制度?<br>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但选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例如政党、<br>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都采用选举的形式产生自己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选举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依选举对象来划分,有立法机关成员的选举、政府首脑选举和其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依程序划分,有预选、正式选举和补选;依所涉及的范围划分,有全国性选举和地方性选举;依选举的方式划分,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br> 选举制度属于国家制度,是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环节,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选举制度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既包括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又包括选举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狭义的<br> 选举制度只是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和程序。我国的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是狭义的,即调整范围只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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