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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赔偿司法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178
  • 作      者:
    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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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等;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重要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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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司法手册》重点选取了与赔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19部,法规、规章59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批复、答复、通知和规定等司法文件20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件21件。为了帮助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和研究过程中更为准确地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背景,在多数批复和答复之后附录了有关人民法院请示涉及的案情,并对一些答复文件的标题进行了重新归纳提炼,首次予以公开。《国家赔偿司法手册》内容翔实丰富,实务指导性强,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各类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全面掌握和了解历年来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是实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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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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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类
二、立案
三、确认
四、行政赔偿
五、刑事赔偿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二)个案答复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
2.错误逮捕赔偿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
5. 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赔偿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赔偿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赔偿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9.其他
六、非刑事司法赔偿
(一)综合
(二)执行
(三)保全措施
(四)强制措施
七、国家赔偿法律文书格式
(一)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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