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殴打、虐待公民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应请求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br> 答: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伤害公民身体的,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其他主观意图,受害者都有权获得行政赔偿。对于故意殴打、虐待公民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以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br> 9.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开枪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br> 答: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开枪,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武器、警械等工具,但是其使用应当遵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以不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前提。因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br> 10.问: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br>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17日法释[2001]23号)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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