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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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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994
  • 作      者:
    吕岩峰,黄新力,张刚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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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岩峰,法学博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黄新力,1976年3月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审员、党组秘书、审判员、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赔偿办公室副主任、赔偿委员会委员、赔偿办公室主任。
  张刚,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2年至今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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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从条文精义和案例解析两个视角对国家赔偿法予以阐述,以期帮助读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意义上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理解与适用;主旨在于揭示理解国家赔偿法的逻辑,体会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经验,既有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阐述,又有典型案例和审判难点的解析,力求通过案例探讨法理,融会法理于案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作者均为长期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对国家赔偿法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写作历时一年,五易其稿,是作者审判经验和审判思维的沉淀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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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的依法认定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采取刑事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等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司法行为,未必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这是因为:第一。本项所规定的“违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以<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作为标准,正确认定具体强制措施是否属于法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不能以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的标准。第二,《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虽然取消了有关确认的规定,但是,国家承担侵犯财产权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仍然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本法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第三,国家只对《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对所有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本项规定中的“等”字,应当与本法第17条规定中的“等”字一样,是表示列举未尽的事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外的,类似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其他措施,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国家机关可以视其为本项规定范围之内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超越职权范围,对于民事纠纷中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案件中不涉案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妥善保管、擅自处分或者违法使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工具等财产,造成该财产损毁或者灭失;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依法予以解除,以致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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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 [国家侵权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义务机关基本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 [行政侵权赔偿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复议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和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数项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刑事侵权赔偿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案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重新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刑事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方式]
第三十三条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和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 [处理涉外国家赔偿的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赔偿不收取费用和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时间]
参考书目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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