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的依法认定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采取刑事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等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司法行为,未必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这是因为:第一。本项所规定的“违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以<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作为标准,正确认定具体强制措施是否属于法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不能以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的标准。第二,《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虽然取消了有关确认的规定,但是,国家承担侵犯财产权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仍然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本法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第三,国家只对《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对所有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本项规定中的“等”字,应当与本法第17条规定中的“等”字一样,是表示列举未尽的事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外的,类似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其他措施,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国家机关可以视其为本项规定范围之内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侵财司法行为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超越职权范围,对于民事纠纷中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案件中不涉案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妥善保管、擅自处分或者违法使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工具等财产,造成该财产损毁或者灭失;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依法予以解除,以致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