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属于越权无效的法律范畴,故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r>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br>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br> (三)超越职权的;<br>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br> 十三、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br>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br>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r> 本条规定了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问题。<br> 《行政证据规定》用三个条文对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较之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核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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