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据此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个:<br>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其一是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其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br>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br> 结婚应当履行哪些程序?<br> 结婚的程序,指婚姻关系缔结的必经手续。一般情况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申请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申请。<br>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对于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结婚以后,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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