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非强制调查,因而不具有权力性,嫌疑人除了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和保释权外,并没有实质性的对抗权利,警察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处于优势地位,所谓的平等武装,是一种误解。①在这个意义上讲,英美法系也必然存在侦查权,而且这种侦查权由国家侦查机关行使。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侦查权最根本的特征有四条:一是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二是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三是侦查是依法进行的行为;四是侦查权行使的主体是侦查机关。因此,笔者将侦查权定义为: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
二、侦查权的基本内容
从上述侦查权定义的多样性也可以看出,侦查权应包括些什么内容,认识上是有争议的,但普遍认为侦查权的内容是侦查主体查明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权力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权力,即侦查权包括专门调查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最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论述:“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内容:(1)传唤权,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侦查阶段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接受讯问的权力。(2)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权力。(3)询问证人、被害人权,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进行调查的权力。(4)勘验、检查权,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寻找和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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