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十多年中,基层法律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地方在律师体制改革同时,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也进行了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乡镇法律服务逐步形成独立核算、按劳取酬、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组织模式,逐步理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助理员从法律服务所中划出来,使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再与法律服务相混淆。
乡镇法律服务的发展还表现在人员结构上的发展变化。基层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其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了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将演变成基层律师事务所,实现法律服务从业资格的统一。
4.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价值是如何体现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现阶段是满足城乡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辅助力量。
就其功能和性质而言,基层法律服务所除法律服务职能外,它还拥有开展公益性社区服务、法律援助和辅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等多重职能。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以及目前基层司法所力量较弱的现实,基层法律服务组织需要并应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予以保留和适度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在基层,基层法律服务有着独特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光荣的时代使命,也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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