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淑娟面对这一切就束手无策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寸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捐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一,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此时的淑娟,最佳的办法是领取结娟证后再去购买房屋。只要二人合法登记,法律则承认其夫妻身份。购房事项在结婚后发生,该房屋自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产权证书上面没有填写淑娟的名字,按照法律规定,作为配偶的她,依然享有合法的权益。只要二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下,他们二人谁出资对于房屋的归属,都不会有本质的影响了。
假若结婚证无法在购房之前取得,那么对于购房款,建议淑娟采取“公事公办”的借款方式,从店中自己的腰包中取出。具体操作可以将购房款直接从自己的账户上划转到售楼处,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此证明自己支付房屋款项的客观事实。其他的装修费用,淑娟也可以在支付费用的过程中,索要正式发票,并且在付款人一栏如实写上自己的名字。如此一来,在志强没有签署任何文书的情况下,淑娟同样可以合法地证明自己的出资事实。做到既不伤感情,又能如实证明事实,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