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世间没有制定法律,而是由神来断案,相信神也会判其盗窃罪。如果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能低估的。
日本法院在不符合民法规定的情况下判偷电者刑罚是否引起日本法律界的普遍反对则不得而知;法官在其判决书中如何解释或者说理也不得而知。笔者相信一定也有支持法官那种判决的人。这里还试图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一种理由,即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而不是刑事关系的,故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可以不依据民法,正如审理民事案件通常不会依据刑法一样。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偷电案件上,日本刑法并无漏洞。后来,日本刑法增加的条款虽然解决了对偷电行为可否判刑的问题,但因其规定不科学,不符合人类理性,可能导致新的问题。“电气视为财物”之前作了“关于本章之罪”的限定,结合学者前面的解释,电气在其他场合都不是财物。至少供电公司应该是不会同意这个结论的。
但是,另一方面,从一般意义上说,无论民法、刑法,还是其他什么法,任何人都不应当违反,尤其是审案的法官。法官审民事案时违反刑法或者审刑事案时违反民法,应该也是一件让人难以接受的事。在罪行法定的观念已深人人心的西方更是如此。既然盗窃罪的对象是物,法律也规定了什么是物,而电不在规定之内,则必然的逻辑结论是偷电不构成盗窃。
可见,日本法院与其反对者各有道理,难说对错。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还可以举两个国人比较熟悉的例子。①一个是对于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的行为能否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定组织卖淫罪?否定者认为,依文义,卖淫专指妇女出卖肉体,法律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并无规定,故不应认定为犯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肯定者认为,刑法规定的卖淫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无论什么性别卖淫,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将同性卖淫归人卖淫范畴并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法有关卖淫嫖娼犯罪规定的立法精神。另一个例子是,医院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病人予以遗弃致病人死亡,能否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肯定者认为,该条中的扶养义务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亲属间的法定义务,也包括职业道德、职责所要求的义务。否定者认为,扶养关系只在亲属之间存在,像本案中所谓职业道德要求的义务实际上是指救助义务,对不履行这种义务的遗弃行为加以惩治,应另设罪名。
读到这里,读者一定会抱怨,法律也是“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可以”。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