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谐需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关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并不是新话题,对于有组织性犯罪的惩治历来是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2009年以重庆为代表的打黑活动还是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这不仅因为重庆打黑涉及面广,更因为牵涉官员级别较高且不少为政法系统干部。
打黑除恶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来自欧美和港台的黑帮影视让人们对当代黑社会有了较为感性的认识,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利益纠葛纷繁难辨,内地以黑社会性质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渐发展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恶性发展之势,对我国社会秩序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由于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机制的相对薄弱,家庭和学校教育及预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疏漏,使黑社会性质犯罪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并不能等于黑社会犯罪,虽然二者在本质上是共通的,但是两者处于有组织犯罪的不同发展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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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设需要法学家著书立说、辛勤耕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积极实践,同样也需要全社会参与,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而参与的第一步应是对社会不断发生的法律热点难点的一定把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龙翼飞
在党的十七大积极倡导“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时代背景下,法治领域已呈现不断扩大公民法治参与的新气象。普法本身就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事业,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活动的最佳策略就是”走群众路线”。本书以新闻为切入点梳理法律热点,在普法的同时也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史志价值。这也印证了卢梭的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