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的指导手术和主刀手术,都是指发生在院外的。因为如果手术发生在一家医院内,侵权责任主体当然是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我们也就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所以,只有当指导手术或主刀手术的医生是其他医院而非收治医院的医生的时候,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才成为一个问题。而我们的讨论也正是以此为前提。
在发生医疗侵权时,指导手术的医生并不需要为手术直接负责。正如我们上面讲到的,因为指导手术的医生对手术所提供的仅仅是指导性意见。一旦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如果单纯是手术医生操作方面的原因,自然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手术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涉及到指导医生的咨询意见的话,也应当由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医生不承担责任。因为,指导医生所提供的手术指导性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或多大程度上被应用于手术中,取决于实际实施手术的医生,并非他自己。而作为实际进行手术操作的医生,其应当在手术前对指导意见进行判断后,决定最终是否采纳。如果采纳,就应当对此负责。因为,他在进行这项决定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由外院医生主刀的手术中,如果发生医疗侵权,也是由收治病人的医院负责。因为对患者而言,与之建立医疗关系的是收治医院而非主刀医生个人,或是主刀医生所在的其他医院。手术中,主刀医生所代表的是收治医院,是以收治医院的名义实施医疗行为。收治医院应当对自己所邀请或选任的主刀医生负责,所以发生侵权后,应当由收治医院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主刀医生是手术的具体操作者,如果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就还需要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收治医院在对患者履行完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主刀医生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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