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执行
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2.处罚和执行(1)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2)专业运输单位6个月内2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对交通事故处罚不服能够采取的措施
(1)申请听证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不服,除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申请听证,只要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就应该举行,不得拒绝。
听证会由当事人、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通过辩论进一步澄清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是非曲直。听证制度的实行,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
听证费用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2)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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