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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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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0694
  • 作      者:
    张永伟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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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永伟,副主任医师,律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致力于卫生法研究,出版《食品卫生法答疑》、《医师执业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食品卫生培训教程》、《法定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指南》、《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指南》等著作,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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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指导食品安全执法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规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对《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对54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进行了一一阐述。这些知识对每一位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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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蛋白质类食品又可分为动物蛋白质类食品和植物蛋白类食品。动物食品富含大量蛋白质,除动物脂肪外大都属于蛋白质类食品。豆类食品等富含植物蛋白质,属于植物蛋白类食品。豆类等植物类蛋白食品中,除含有植物蛋白外,还含有植物脂肪、植物纤维、矿物质等。
  能量食品是主要提供人体活动能量的食品。主要包括动物脂肪、植物油、酒类、谷类和薯类食品。其中谷类和薯类食品除含有糖类供给人体能量外,还含有植物蛋白质、膳食纤维、各种矿物质和维生素等。
  蔬果类食品主要指蔬菜和各种水果,主要提供人体所需的膳食纤维、无机盐等多种矿物质和维生素c、胡萝卜素等营养物质。
  (3)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程度可分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都没有被环境污染,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和残留农药(兽药)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绿色食品,是指在特定的技术标准下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其特定的技术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标准、产品标准、包装标准及其他相应标准。绿色食品比无公害农产品要求更严,食品安全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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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许可管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1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18
三、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31
四、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37
五、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40
六、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43
七、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46

第二章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49
九、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65
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87
十一、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94
十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104
十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110
十四、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119
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124
十六、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128
十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139

第三章 食品采购
十八、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150
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162
二十、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165

第四章 食品生产
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170
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178
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186
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192
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199
二十六、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202
二十七、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208
二十八、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213

第五章 食品经营与运输
二十九、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17
三十、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222
三十一、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230
三十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234
三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240
三十四、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244
三十五、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247
三十六、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250
三十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
……
第六章 餐饮服务
第七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八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章 食品广告及其他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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