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属于客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费用与住院志、医嘱单等一起视为病历资料,是值得商榷的。医疗费用的单据不是记载患者客观情况的资料,也不是医务人员对于病情、病史的主观分析资料,应当不属于病历资料。不过,医疗费用的单据作为患者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凭证和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的依据,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也有权利要求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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