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事故保险
所谓“医疗事故保险”是一个近年来刚刚兴起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即由医疗机构参加当地保险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险”,缴纳保费,如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纠纷”,由医疗保险机构在约定的保险赔偿数额范围内,赔偿患者及家属保险费的纠纷解决方式。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则刚刚兴起,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原理无非是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当纠纷发生时,将赔偿的责任转移至保险机构,不足部分再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保险是一个制度上的创新,具有高效、快捷的优点,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即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见面,医疗机构负责人与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单独与医疗事故保险机构商谈,保险机构居中将患者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和意见传递给医疗机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专家组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就赔偿数额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则纠纷可以解决;如果经过评估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赔偿数额与患者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则主动建议患者及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种方式的制约性在于,必须以医疗机构选择购买医疗事故保险为前提,患者和家属属于被动一方。同时由于保险的商业性决定,保险公司必然是逐利的,那么在与医疗机构存在利益交织的同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背靠背”的工作形式本身也存在不透明的客观实际,处于弱势一方的患者和家属当然会产生疑问。
医疗事故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但这必然是未来一个发展的趋势。从制度上将医疗机构的责任转移到保险机构,把医疗机构从纷繁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专业化、效率化和社会化,从而缓和医患双方尖锐的矛盾,避免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可以说是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
近些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日益增长,医疗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标的也在大幅攀升。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关于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按照我国学者的统计,在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的只有10%~20%,40%左右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行为,如患者本身的特异体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等,其他的属于服务态度,对医疗过程不理解和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多数医疗纠纷诉讼到了法院之后得不到赔偿。这反映出大部分患者和家属并不了解医疗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原理,对医疗事故本身也没有标准的、可量化的认识,导致一方面增加当事人无谓的讼累,另一方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反映出我国诉讼外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的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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