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清末实业教育教师资格和任用法律制度清末新式学堂的兴办,必然对教师提出专门的要求:但毕业生的培养具有滞后性,当时办学最大的困难之一是教师来源的缺乏。因而清末实业学堂教育出现了对教师资格制度的要求与实际任用的脱离,表现为制度设计很完善,但实际聘任则具有随意性。
6.1.1.1 清末实业教师的任职资格中国近代对教师管理法律化始于清末,其标志是《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了教师的地位和称谓:“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职官,名为教员。”①教员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种。要取得学堂正副教员的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奏定任用教员章程》和《学部通饬整顿筹画实业教育札文》对实业教育教师任用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
1.学历要求
在《奏定任用教员章程》中对不同类型实业学堂正副教员的学历分别作了不同规定。高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有大学堂毕业文凭暨大学堂选科毕业考列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选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选科毕业文凭者充选”。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实科毕业及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及游学外洋高等实业学堂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暂时只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之毕业生充之”:副教员“以将来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中等者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实业毕业文凭者充选。暂时只可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之。”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讲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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