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持续了四年零三个多月――从1914年7月28日奥匈帝国向塞尔维亚宣战,到1918年11月11日协约国接受了德国的要求而签订停战协定。停战之后,协约国需要五年多的时间去完成全面的和平安排。1919年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同德国签订了凡尔赛条约(6月28日),同奥地利签订了圣日耳曼条约(9月10日),同保加利亚签订了纳伊条约(11月27日),1920年同匈牙利签订了特里亚农条约(6月2日)。但是直到1923年7月23日,才在洛桑与土耳其签订了最后的和平条约;随着该条约于1924年8月6日生效,和平最终得以在全世界正式重建。与此同时,1921-1922年冬天,与太平洋有利害关系的各国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并缔结了一系列条约,旨在将维持远东的现状建立在坚固的基础之上。或许可以说,所有这些条约,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许多较小的条约和协定,构成了战后的和平安排。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里,几乎每一件国际性的重大的政治事件,都是这些安排的直接或间接的产物;因此,我们的研究就有必要从4简洁概述这一和平安排的最重要的内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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