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构成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宜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4)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5)建设公平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公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确保。
(五)“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宜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宜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纪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属性。
(六)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宜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1.“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职责、提供了科学办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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