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又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第五,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是订立新合同解除旧合同的行为,因此应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协议解除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或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当解除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批准解除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不须批准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为解除的日期,或由双方商定解除的日期。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当事人只有享有解除权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法院裁决的程序。
在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的原则来裁决。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由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解除的溯及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时,应依据与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两项原则确定解除的溯及力。对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解除的直接效力表现,即将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合同尚未履行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只有在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时,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而使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才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
(3)尚未履行债务的免除与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有效,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如果一方已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双方履行的数量不等的,应以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返还给对方,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人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协议解除可与赔偿损失并存。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他因解除获得了利益当然要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对方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解除合同时须由责任方返还给付物而拒不返还时,对方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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