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出现了一批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新人。权利主体的更新必然导致主体权利的改观。这批人以自己的艰苦斗争和无可抗拒的实力,逐渐破坏了其曾栖身的旧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争取并论证了一些新权利,形成了人权概念。①从智识角度看,西方人权概念的起源与流变深深植根于西方人文思想传统,近代人权理论奠基于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三大思想传统。不仅如此,西方人权还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与自然法思想的交集中,人权辗转形成了自身的理论谱系。历经思想渊源的承继与嬗变,历史与现实的冲撞与磨合,个人主体地位的沉沦与张扬……西方文明最终为世界贡献了“人权”这一伟大的名词。尽管现代人权已不再局限于西方关于人的问题意识与解释场域,西方也无法继续垄断人权的文化界说与理论阐释权限,但其开出的人权话语,无疑正超越文化样态的差异,成为不同国家、地区、人群共同诉求的普遍价值目标。
脱胎于西方文化,国际人权虽未完全克服西方现代性的历史局限,但也溢出了西方思想视野,融合了不同文明传统、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宗教派別的诉求,逐渐发展成为普遍的价值话语与制度规范。正如A.罗森鲍姆所言,国际人权不仅体现了西方自由主义(自然法结果和它联系起来),它还穿越了各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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