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令逐路转运司依见行条格指挥差注。”①同年,又“诏吏部权将四川诸司属官、窠阙官下制置司照应资格,铨量人材,具名奏差。如系见阙,依条先次就权,仍许用三年以下阙,即不得将不应资格人,以奏差为名,一面权摄。如或违戾,依淳熙三年四月八日权摄指挥,将请过抄计赃,其所差不当官司及被差人并一等科罪”②。这其中充分地体现了南宋朝廷的务实精神。
可见,随着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宋代诸司奏辟属官的制度也在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实,成都知府和兼任成都知府的四川制帅有较多奏辟属官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并不是独享的,其他准政区型组织的行政长官也具有或多或少的职权,体现了地方政府在人事任用方面职权分散的特点,全面地反映了宋王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地方人事任用权上的贯彻落实情况。虽然其中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控制曰益严密的发展趋势,但是在宋代特别是在边远的四川地区,这一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宋王朝对地方组织奏辟属官的掌控日趋严密,特别是对行政长官奏辟通判进行了最为严格的控制,将地方政府的人事任用权加以最大限度的剥夺,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铲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形成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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