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法官的职权大法官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以下三类案件:解释“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审理这三类案件均必须依据声请而提出。审理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进行合议审理;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应当组成“宪法法庭”进行合议审理。大法官必须独立行使职权,超出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干涉。
(六)大法官审议案件的方式
大法官会议如何审议案件呢?“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4条规定,大法官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2/3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过。但宣告命令抵触“宪法”时,以出席人过半数同意行之。另外,大法官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出席及出席人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三、宪法法庭"台湾地区“宪法”规定“司法院”有审判权,但实际上这种审判权只是一种“宪法”审查权。其具体权力包括受理或审议“,宪法”和“法律”解释案,政党“违宪”解散案,“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这一权力的行使机构,具体就是“司法院”所设的大法官会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为审理三类案件,组成“宪法法庭”。
(一)“宪法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可以审理以下三种案件。(1)“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法令、地方自治法规解释案。“释宪”声请,“中央”或地方机关,人民、法人或政党、“立法委员”、“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地方自治机构等都可以提出,不过是作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而使用。如“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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