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理论供给水平。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理论供给水平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力(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划分,考虑当地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应达到的水平。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理论供给水平应从数量和质量指标两个方面与全国最低保障标准进行比较,只有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地区才是中央转移支付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之所以选用基本公共服务理论供给水平,而不是实际供给水平,是为了防止地方过度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而推卸或忽视自身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对基本公共服务理论供给水平的量度,无疑是分类转移支付必须克服的一道难题。对此,笔者设想可以用一种间接估算的办法来解决,即把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地方财力条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等)相似的不同省区作为大区(如西部12省区、中部6省区、东北3省区等),以大区内部省(区)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先进水平作为该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的理论水平。采用“间接估算法”,除非地区之间出现合谋(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区域“先进水平”与理论水平应该是比较接近的。
3.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和分类转移支付系数。各地分类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其与最低标准的差距,还要考虑不同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差异和中央转移支付能力。一般来讲,越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地区,由于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和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完备,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与富裕地区相比会更高。中央转移支付系数表明各地转移支付需求与中央转移支付供给能力的差距。因为全国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保障标准并非静态意义上的时点标准,而是一个立足未来一个阶段的前瞻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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