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固定的调解组织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聘任、选任等形式,从退休法官、律师等人员中选聘专业人员,建立专业的固定的调解组织,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导,以村、居、企业为基础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从组织上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一方面便于司法局对于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便于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水平,同时也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与开展。法院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建立了“绿色通道”,如村支部书记、退休干部、妇联干部等,遇有相关案件,可以直接与这些人员取得联系,尽快对案件施以调解,既提高了效率,也增强了调解的针对性,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激励制约体制。申请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由法院专门管理,用于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作为治理社会的投入,确保调解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对人民调解员建立起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机制,让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并通过评选调解能手等形式,挖掘调解人员的自觉性与能动性,使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成为处理社会纠纷的一道强有力的防护屏障。
(二)建立专门的指导组织,形成制度化的指导机制
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专门机构。在法院内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分别设立专业的“诉调对接”办公室,来统筹协调“诉调对接”工作相关事宜,使指导组织专门化,指导工作制度化,指导机制日常化。同时,明确选聘部分人民调解员任人民陪审员,并定期对选聘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人民调解员通过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办案,不仅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更好地掌握了调解技巧,使人民调解工作更趋于规范,调解的成功率也将越来越高。
(三)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接触机制
对于法院来说,与人民调解的接触主要通过两条主线来进行。一条线就是通过业务指导。法院将通过与司法局商定专门的指导期间,定期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与培训。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