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孟洲等所著的《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2009年)……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应当指出的是,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大都着力于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尽快颁布就业促进法以及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如何完善和构建与促进就业有关的财税法律制度研究着力不够,从法律层面,对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支出制度研究着力不够等,这将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促进就业效果。财政法律对就业促进起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财政手段促进就业涉及到财政资金收入、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必然要求财政法律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权义关系,才能确保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贯彻实施,推动其他就业政策贯彻落实,促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良性互动,实现就业促进的长效机制。应当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就业问题深受一国人口、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这些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为此,我国促进就业的财政法律机制模式和经验,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面向世界,体现中国特色。可见,本书立足于财政手段促进就业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财政支出、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法律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严肃的学术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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