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民主能够适应政治现实并被确立为民主的可行的实现形式,是与其自身所表现出来的一定特性密切相关的。这些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议制民主并没有彻底否定公民的直接参与政治,它包含了体现公民意愿的选举式民主。萨托利指出:“至于选举式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的关系,只需指出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却是它的必要条件就够了。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的概念包含着选举式民主,但反过来说则是错误的。”②间接民主必须包含选举式民主才能够算是真正的民主。在选举过程中,有两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一是选举必须是竞争性的,它保证了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二是多数规则的作用,它保证了选举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多数公民的意愿。
其次,代议制民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尊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这一点与现代宪政制度直接相关,在宪政制度下,通过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对代议制政府进行严格规范,促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议制民主能够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自由发展的机会。特别是在防止多数暴政问题上,代议制民主承认并保护少数的权利与自由,包括持不同政见、组织反对党和参与公职竞选等。
再次,代议制民主强调程序化,能够具体明确地体现对法治的遵循。代议制民主的这一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权力——代议制政府在产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选举制度规定的程序,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体现选民的意愿。在这一过程中,代表选举产生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如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初选、正式投票的具体程序、公布选举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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