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议会主权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以后才得以实现的。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由于选举制度的改革,议会特别是平民院就更加能够代表民众的意愿,而可以进一步摆脱国王各种形式的控制。组成内阁的大臣也可以因为其得到多数民众的选择以及议会的支持,而不必得到国王的支持,因此这段时间之内,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同时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议员尚不需要服从其所属政党的硬性纪律,因此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经常会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所以在此时期,议会对于内阁“倒阁权”的行使反倒是易于当代英国议会。因此,在19世纪中期,“议会主权”原则得以最终确立。“议会主权”原则的中心含义是指议会立法具有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没有任何法律限制。②法国人端洛姆曾有一句名言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③因此,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尤指下院)在英国的政治制度中居于至上地位,这样就可以确保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保证民众对于国家政治秩序的有效介入和拥有发言权,才能确保民主的秩序始终得以长存,而不必担心来自王权或者内阁的侵蚀。
(三)议会的上下两院制度及职权的分立
英国的议会严格地从法律上分析,是由上院(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的,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对于国王在议会中的作用及历史上的变迁在本章的“君主立宪制”中已经得到了详细的论述。笔者现在将就议会中的上院与下院的构成,二者在历史变迁过程中职责与权力的变化转移,以及这种变迁对于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作用作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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